(2015)静民三(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霞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霞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三(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黄霞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郑春杰,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庆,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黄霞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佩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因被申请人陆佩莲已于2014年9月22日死亡,故本案应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高静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