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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华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0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振华。委托代理人:成振丹。被告赵华伟。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