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塔峰果蔬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塔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王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塔峰果蔬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王忠利。申请执行人烟台塔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忠利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北京路南贵阳路东塔峰小区2号楼3单元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313**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忠利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北京路南贵阳路东塔峰小区2号楼3单元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