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贵连与余传霞、张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25号本院2014年12月2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与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张莉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文“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被告(反诉原告)张莉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负担1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负担10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莉负担106.5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被告(反诉原告)张莉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负担2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负担1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莉负担198元。”审 判 长 林伯军代理审判员 黄念普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