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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贵连与余传霞、张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25号本院2014年12月2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与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张莉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文“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被告(反诉原告)张莉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负担1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负担10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莉负担106.5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被告(反诉原告)张莉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贵连负担2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传霞负担1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莉负担198元。”审 判 长  林伯军代理审判员  黄念普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