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姜自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姜自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13号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茶坊路1号天阳小区34号楼101室。负责人陶天雨,该公司经理。被告姜自晓。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被告姜自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志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