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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国强与被申请人时玉峰、任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国强,时玉峰,任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3号申请人邢国强,男,汉族被申请人时玉峰,男,汉族被申请人任颖,女,汉族申请人邢国强以被申请人时玉峰、任颖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未还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时玉峰、任颖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隆基枫华源11幢D1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时玉峰、任颖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隆基枫华源11幢D1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