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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岫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德振与王凤林、刘淑荣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振,王凤林,刘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振,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兴隆沟村下粉房组**号。被执行人王凤林,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兴隆沟村坎上组**号。被执行人刘淑荣(曽用名刘素荣),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振德与被执行人王凤林、刘淑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鞍岫民红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院判决不服,现正在办理申诉,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