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田某甲,农民。被告:田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瑟代理审判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陈现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