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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陕西永明电气工程公司与杜俊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明电气工程公司,杜俊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0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明电气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俊哲本院在执行陕西永明电气工程公司与杜俊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杜俊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