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韩浩与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浩,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韩浩,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北索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建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4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39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4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