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