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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6年1月14日生。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2014年9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在桐柏县毛集镇毛泌路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介绍张某某和王某某两次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8月份,王某在其驾驶的私营出租车由毛集往泌阳途中容留介绍张某某和徐某在其车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9月初容留张某某和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哲审 判 员  陈新奇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