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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曾执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曾执字第1547-1号申请执行人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小伟(曾用名张德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曾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伟于2013年5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