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新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林祖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