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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加敦、陈起旺与陈起旺、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敦,陈起旺,张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632号原告:吴加敦。被告:陈起旺。被告:张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敦与被告陈起旺、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加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吴加敦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