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加敦、陈起旺与陈起旺、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敦,陈起旺,张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632号原告:吴加敦。被告:陈起旺。被告:张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敦与被告陈起旺、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加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吴加敦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