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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长春与高文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春,高文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508号原告周长春,男,1931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高文银,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周长春与被告高文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长春诉称:周长春、高文银系邻居关系。周长春承租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号房屋。1993年5月,高文银未经周长春同意擅自在周长春房屋后,借助周长春房屋的后墙搭建了两间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给周长春房屋的采光、通风以及排水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4年8月1日,城管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已经列入拆违台账。经与高文银协商未果,故周长春起诉至本院,要求高文银拆除涉案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高树林承租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号公房,被告高文银系高树林之女。周长春以高文银违法加建房屋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排水为由,要求高文银拆除涉案房屋,排除对周长春房屋的妨害。经本院核实,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已经纳入天坛街道拆违台账,台账号为×××。下一步,天坛执法队将积极与天坛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鉴于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已经认定为违章建筑,尚未作出明确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首先由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目前,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长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