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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肖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肖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7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肖建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建丽银行存款7430元外,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