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万锭纺织有限公司、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锭纺织有限公司,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1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法定代表人:张其国。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法定代表人:张其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锭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丽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