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加运诉马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运,马占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王加运,男,1982年5月7日生,满族。被告:马占平,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运与被告马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