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又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摩托车经过瑞金市红都广场天宇网吧门口时看见一辆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车主张某甲。车牌号赣B076**)停放在那里,黄某某上前摇晃了摩托车的龙头,发现摩托车只锁了龙头锁,就想盗窃该摩托车。于是黄某某回家拿到撬摩托车的“挖子”,先把自己骑的摩托车停放在天宇网吧旁边的巷子里,再来到天宇网吧门口用“挖子”将张某甲的雅马哈牌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盗走,藏至象湖镇桔林村兴隆小组黄某某的老房子里,而后返回至天宇网吧附近准备骑走自己的车时,被守候在现场的张某甲、刘某某发现并扭送至瑞金市公安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9378元。该摩托车已发还给受害人张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14号、(2012)安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及潮安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瑞琴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