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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9号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周敏,经理。被告李高兵,男,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高兵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高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