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尚桂荣、魏友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莲,尚桂荣,魏友存,熊秀兰,魏同晨,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莲,农民。被执行人尚桂荣,农民。被执行人魏友存,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熊秀兰,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魏同晨,成年,学生。被执行人魏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3161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桂荣亲属魏义生名下有位于XXXXX楼房一套(房权证号:蒙房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桂荣亲属魏义生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楼房一套(房权证号:蒙房字第××)。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