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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建国与杨俊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国,杨俊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贾建国,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法定监护人左青娟,女,满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向前,男,汉族,194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杨俊英,女,汉族,1955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国诉被告杨俊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建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贾建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