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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蔡宝茂与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茂,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蔡宝茂。被告唐霞。原告蔡宝茂与被告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宝茂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宝茂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茂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宝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