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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超与曹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曹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李超。被告曹亚军。原告李超与被告曹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曹亚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经催要被告已还款10万元,下余借款10万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超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用期六个月,到期保证还款,现金已收到。借款人:曹亚军,证明人:张体运,2013年6月9日”。被告曹亚军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被告曹亚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超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用期六个月,到期保证归还,现金已收到。借款人:曹亚军,证明人:张体运,2013年6月9日”。到期后被告曹亚军已归还借款100000元,下欠100000元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李超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客观真实且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亚军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亚军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超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曹亚军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辉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