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江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江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李某。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建。委托代理人李绿玖,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绿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公司自成立至今已有10多年,作为公司投资人,原告一次都没看到过公司的账簿,原告知道关于公司的情况的书面材料越来越少。根据公司法规定,原告有权利知道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帐目明细。原告应当为自己的投资负责,所以提出查账。原告作为一名投资人,对公司的前景和总经理的能力表示怀疑,更对公司利润的真实性和去向感到怀疑。原告向公司提出过查账要求,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于2014年7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给原告查阅公司1999年起至2014年的会计账簿。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确实是公司股东,被告也收到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原因有以下三项。第一,公司的账目都在年底的股东大会上向各股东公布的;第二,原告查账的目的不明确,有可能侵害到股东的权利;第三,查公司利润的目的已经实现,公司每年都有财务会计报表都向每个公司股东公布的。原告是2002年才成为我司股东,其也只能行使自此以后的知情权。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公司于1987年成立,原告李某2002年4月投资入股,成为被告公司的一名自然人股东。2013年6月28日,原告李某发函给被告某某公司,要求查阅公司成立初至2012年的会计账簿。被告某某公司未书面回复,但口头表示拒绝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股东(权)证(编号:***015)、快递回单、原告等人向被告寄出的要求查账的申请、原告等三人分红的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公司章程、2011年、2012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接(报)处警登记表,证人郭继红的当庭证言,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原告李某函告某某公司要求查阅公司帐簿,以便了解公司的营运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具有正当目的。原告虽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过矛盾、冲突,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李某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或存在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等可能损害公司权益。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起始时间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从取得股东资格时享有。受让取得股权的,其在受让决策前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股东知情权的事项进行全面的了解,其在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无权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本案中,原告李某在2002年4月前并不具备某某公司股东身份,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自1999年起查阅某某公司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原告李某从2002年4月起成为被告某某公司股东,具备了股东身份,故原告李某要求查阅被告某某公司2002年4月至2014年期间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第十日,在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内提供2002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间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李某查阅。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