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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如德、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如德,李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南路麦地南山庄。法定代理人:吴东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耀文,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12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广金,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24号麦地南山庄,系该公司员工。第一被告:王如德,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山庄一期。第二被告:李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如德、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