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海涛与被申请人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海涛,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于海涛,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工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74********。被申请人:李金波,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头台子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5********。申请人于海涛与被申请人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金波在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不得上诉,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生审 判 员  南相禄代理审判员  瞿明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