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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冯正伟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神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正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陕西省定边县长庆油田六厂,身份证号6127271984********,无业。2012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田富春、张美婵,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正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郭鹏、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正伟及其辩护人田富春、张美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冯正伟带领一群男子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将正在洗车的被害人陈科平带走并控制在一山丘上,后对陈科平多次殴打,逼迫其在一个信封上打下一张30万元的欠条,取走信用卡内现金20000元,之后陈科平的司机杨杰将28万元打入了被告人冯正伟的银行卡(帐号:6222002610100706934)。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冯正伟的供述,被害人陈科平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正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冯正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正伟与被害人陈科平曾因有经济纠纷,为索要债务而拘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经曾在王少平处干活的宋振林介绍得知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有工程可以承包,2011年6月初,常志福、薛军利、姬存强和被告人冯正伟等人作为居间方与陈科平等人共同从陕西省来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联系工程承包事宜。因煤矿工程负责人王少平提出的工程价格承包方不能接受,此次行程未达成承包协议。事后刘国军和陈科平单独再行与王少平协商,并于2011年6月21日以王少平为甲方、刘国军为乙方双方达成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人冯正伟、常志福、薛军利、姬存强四人得知消息后,共同找到陈科平索要居间费,陈科平认为煤矿工程系刘国军谈成,且四人索要的好处费过高,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冯正伟多次索要,陈科平无奈于2011年7月25日通知煤矿财务给付了冯正伟8万元。冯正伟以未全给付为由,拒绝出具收条。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冯正伟带人强行将陈科平在煤矿上的一辆皮卡车开走,后经公安部门调解追回。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正伟再次将陈科平煤矿的皮卡车强行开走。2012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冯正伟带领数人到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生活区,用雇佣的吊车、牵引车强行将陈科平、刘国军煤矿的一辆装载机、一辆翻斗车拉走。次日9时许,冯正伟带人又到该煤矿生活区,用雇佣的双桥车、单桥车,从库房内将煤矿的生产设备全部装上车后准备拉出,拉至矿区大门时被保安阻止,冯正伟等人强行把升降杆抬起将车开出矿区。本次涉案物品已全部被内蒙公安部门追回。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706800元。为此,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海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正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被告人冯正伟又向陈科平索要补偿费,被陈拒绝。2013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冯正伟带领一群男子在神木县大保当镇荣泰宾馆隔壁洗车房将正在洗车的被害人陈科平强行带上一辆陕KH74**号黑色红旗车,来到陕西省佳县云镇一处人烟稀少的山丘上对陈科平进行殴打,并逼迫陈科平在一个信封上打下一张30万元的欠条,用枣树针刺破其手指在欠据上摁了印。后被告人冯正伟又将陈科平拉到佳县县城,强迫其在农行ATM取款机上取走现金2万元,并要求陈科平给其会计杨杰打电话,要在第二天9点前将28万元准备好。之后,被告人冯正伟将被害人陈科平拉至陕西省横山县。次日上午11时许,杨杰将28万元打在被告人冯正伟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卡号622002610102706934)。当日,被告人冯正伟把被害人陈科平放在横山县城加气站。随即,被害人陈科平到横山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正伟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在榆林市南门口汽车站附近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张被害人陈科平打给被告人冯正伟30万元的欠条。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科平右眶内侧壁骨折符合轻伤。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信封上的血迹为陈科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2日神木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正伟的基本身份情况。3、被告人冯正伟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20日他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他向陈科平索要钱财,陈给他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又给了他30万元的现金。4、被害人陈科平的陈述,证实冯正伟等四人作为居间方介绍他与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王少平联系工程承包事宜,结果未达成协议。后他通过刘国军与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王少平达成承包协议。冯正伟带人到煤矿上干扰生产作业,索要居间费,他给冯正伟8万元了事。后冯正伟又带领数人将他们的煤矿设备强行拉走,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总价值706800元。因此,冯正伟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冯正伟向他索要补偿费,被他拒绝。2013年8月10日13时许,冯正伟带领一群男子将他从神木县大保当镇荣泰宾馆隔壁洗车房强行带上一辆陕KH74**号黑色红旗车,顺着神木县高家堡镇来到佳县云镇一处人烟稀少的山丘上,对他多次殴打,逼迫他在一个黑色的信封上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后又将他拉到佳县县城,强迫他在农行ATM取款机上取走现金2万元。并要求他给会计杨杰打电话,要其在第二天9点前将28万元准备好,然后把他拉至陕西省横山县。次日上午11点钟,杨杰将28万元打在冯正伟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卡号622002610102706934),后把他放在横山县城加气站。随即,他到横山县公安局报了案。5、证人杨杰(系被害人陈科平会计)的证言,证实冯正伟作为居间方介绍承包方陈科平等人与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王少平联系工程承包事宜,结果未达成协议。冯正伟多次索要居间费,陈科平给付了冯正伟8万元。后冯正伟带领数人闹事,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即向陈科平索要补偿费,被陈拒绝。2013年8月10日,他们在洗车时,突然从车上下来十余名男子,强行将冯正伟带上一辆黑色陕KH74**号红旗车,后排坐着被告人冯正伟,他报了警。次日凌晨三点钟,他的手机(手机号1869102****)收到电话号码1510920****发来的短信,要求给他冯正伟卡号622002610102706934的工商银行卡上打款30万元,他于当日打款28万元。6、证人刘志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0日,他们在洗车时,突然从车上下来十余名男子,强行将冯正伟带上一辆黑色陕KH74**号红旗车。7、证人张国拴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0日下午17时许,他在佳县店镇鱼河沟附近山上(他家附近山上)放羊时,看见四五个男子正在殴打一男子,被殴打的那个男子大喊“大叔,救命!”。之后,一个高个、偏瘦、背着黑色皮包的男子给他钱,他不要。那几个男子便将被打的那男子强行带上一辆黑色的车拉走了。他回到家将此事告诉村支书,村支书报了警。8、证人李志瑜(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3年8月11日13时许,他开着出租车在横山县城加气站加气时,一戴着黑色眼镜的男子称要去横山县公安局报案。同时,该男子告诉他8月10日中午13时许,他在神木县大保当镇洗车时被一群人强行带到佳县山上多次毒打,逼他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他看见放羊老头大喊救命,后被带到陕西省横山县。他把该男子送到横山公安局,看到他眼睛青肿,身上有血迹、泥土。9、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0日佳县公安局店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店镇西山村山上梯田条有一土坑,经搜查及深挖土坑,发现坑内有矿泉水瓶子数个,土坑周围亦发现有矿泉水瓶子及王老吉饮料、糖馍馍数个。10、抓捕经过及三十万元借条一支,证实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正伟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在榆林市南门口汽车站附近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张陈科平打给冯正伟30万元的欠条。11、打款凭据一张,证实2013年8月11日杨杰向冯正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02610100706打款28万元。12、陕K747**号车辆信息、证人常世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一个叫“喜平”的人租他的陕K747**和陕K848**两辆车从榆林出发到神木县大保当镇,又将他们送到佳县山上,后便离开了。同时证实车上有冯正伟。13、司法鉴定书,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科平右眶内侧壁骨折符合轻伤。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信封上的血迹为陈科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2)海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经曾在王少平处干活的宋振林介绍得知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有工程可以承包,2011年6月初,被告人冯正伟、常志福、薛军利、姬存强等人作为居间方与陈科平等人共同从陕西省来到乌海市海南区联系工程承包事宜。因煤矿工程负责人王少平提出的工程价格承包方不能接受,此次行程未达成承包协议。事后刘国军和陈科平单独再行与王少平协商,并于2011年6月21日以王少平为甲方、刘国军为乙方双方达成协议书。得知消息后,被告人冯正伟、常志福、薛军利、姬存强四人共同找到陈科平索要居间费,陈认为煤矿工程系刘国军谈成,且四人索要的好处费过高,双方协商未果。经被告人冯正伟多次索要,2011年7月25日陈科平通知煤矿财务给付了冯8万元。被告人冯正伟以未全给付为由,拒绝出具收条。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冯正伟带人强行将陈科平煤矿的一辆皮卡车开走,后经公安部门调解追回。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正伟再次将陈科平煤矿的皮卡车强行开走。2012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冯正伟带领数人到神华君正白音乌素煤矿生活区,用雇佣的吊车、牵引车强行将陈科平、刘国军煤矿的一辆装载机、一辆翻斗车拉走。次日9时许,被告人冯正伟带人有到该煤矿生活区,用雇佣的双桥车、单桥车,从库房内将煤矿的生产设备全部装上车后准备拉出,拉至矿区大门时被保安阻止,被告人冯正伟等人强行把升降机抬起将车开出矿区。本次涉案物品已全部被公安追回。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706800元。为此,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冯正伟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正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有债务纠纷,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被告人冯正伟以索要居间费为名,强迫被害人打欠条,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故意,客观上又当场劫取了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冯正伟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正伟所犯本罪实施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正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冯正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返还被害人陈科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杜 鹏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