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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虹桥镇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大坪乡。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程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琼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咏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