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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与曹建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曹建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45号原告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A座11C。法定代表人谭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融融。被告曹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铭鸿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