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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与张贺、冯英霞、姜厚范、于洪明、张鲁刚、张鲁会、张信涛、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张贺,冯英霞,姜厚范,于洪明,张鲁刚,张鲁会,张信涛,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住所地荣成市靖海镇。被执行人张贺,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冯英霞,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厚范,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洪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鲁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鲁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信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志刚,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贺、冯英霞、姜厚范、于洪明、张鲁刚、张鲁会、张信涛、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