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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三原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贾航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航,王聪,贾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聪,女,汉族。被执行人贾晓荣,男,汉族。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聪,贾航,贾晓荣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三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给付1.8万元,并对被执行人王聪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下余部分在2016年1月30日付清,现申请人已经领取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