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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罗云飞故意伤害罪,罗云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63号罪犯罗云飞。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长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云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并对被告人曹峰、万学各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三千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罗云飞等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罗云飞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和对上诉人罗云飞的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6日、2010年10月28日、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云飞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五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罗云飞未积极履行民赔为由,不同意对罪犯罗云飞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云飞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7年3月15日,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完毕。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罗云飞共获得奖励分17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罪犯罗云飞提交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执行完毕的依据,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该犯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罪犯罗云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