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骆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