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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骆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