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平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李志强,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郝磊,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李志强诉称,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馨和花园小区,原告承揽为其加工车库门、楼梯扶手、窗,双方签订口头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4年7月19日,被告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确定工程总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450000元,余额原告多次索要,均遭到被告拒绝。为此,特诉请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检测费共计727640.40元;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平度市城建工程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墙)窗淋水试验抽查记录表显示,为被告施工单位是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门窗安装单位为青岛崂塑异型材有限公司。为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志强工程款610000元,被告以位于平度市蓼兰镇驻地馨和花园1号楼4单元502户一套(建筑面积:79平方米。车库面积:26.73平方米。)抵顶260000元。余款350000元,于2015年1月14日前付清。若2015年6月30日原告上述楼房不能出卖,原告退回被告该楼房,2015年7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60000元。二、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险公司暂扣原告李志强质保金30000元。若无质量异议,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险公司2015年12月30日返还原告李志强。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6元,减半收取5538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邮寄费60元,共计9868元,原告负担7039元,被告青岛桦泽置业有险公司负担2829元,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前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柳孔圣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审 判 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