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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秋红与韩赛赛、韩善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红,韩赛赛,韩善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杨秋红。委托代理人彭文军。被告韩赛赛。被告韩善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红与被告韩赛赛、韩善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