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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大福与张明海、刘怀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福,张明海,刘怀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大福,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明海,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怀朝,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福与被告张明海、刘怀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大福负担150元,本院减收15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