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大福与张明海、刘怀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福,张明海,刘怀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大福,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明海,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怀朝,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福与被告张明海、刘怀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大福负担150元,本院减收15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