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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业朝流氓罪,刘业朝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刘业朝。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5月7日作出(1997)娄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业朝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2日作出(1997)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刘业朝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4月30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满后,罪犯刘业朝未按期归监。2010年9月16日,罪犯刘业朝被抓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湘监管刑复(2011)第42号关于保外就医超期罪犯刘业朝刑期处理的批复,决定:罪犯刘业朝保外就医超期的四年四个月十七天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30日止。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业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业朝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业朝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业朝共获得奖励分107.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业朝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业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