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秀香与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香,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马秀香,无业。被告:刘素梅,个体。原告马秀香与被告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秀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马秀香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