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宪成与刘德居间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成,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成。被执行人刘德。本院执行的李宪成与刘德居间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宪成以方便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指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