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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某,姚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47号自诉人王某,男。被告人倪某某,女。被告人姚某某,男。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倪某某、姚某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以与被告人倪某某已离婚,且没有证据证实倪某某与姚某某犯重婚罪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晓萍审判员  高 原审判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