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某,姚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47号自诉人王某,男。被告人倪某某,女。被告人姚某某,男。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倪某某、姚某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以与被告人倪某某已离婚,且没有证据证实倪某某与姚某某犯重婚罪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晓萍审判员 高 原审判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