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淑华与王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华,王东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郭淑华,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告王东生,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华与被告王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华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