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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站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修学申请执行赵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站执字第169号赵建华:你(单位)与朱修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站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修学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朱修学支付劳务工资803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22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