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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西正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朔州井坪煤炭集运站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正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东路。法定代表人:安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培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恩惠,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号(中国煤炭博物馆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山。委托代理人:富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朔州井坪煤炭集运站。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环城路。负责人:张雁平,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大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朔州市平鲁区煤炭运销公司井坪发煤站。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张雁平,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正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朔州井坪煤炭集运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山西正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朔州市平鲁区煤炭运销公司井坪发煤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朔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山西正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培义、王恩惠,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山、富钢,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朔州井坪煤炭集运站的委托代理人刘国相、鲁大智,被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煤炭运销公司井坪发煤站的委托代理人赵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2011)朔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建康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