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坤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坤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0号罪犯李坤荣。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雨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坤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坤荣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坤荣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坤荣提请假释。本院认为,罪犯李坤荣的刑罚执行期间过短,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坤荣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