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7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8月11日生长子张某,在静乐县杜家村中学上学,现随原告生活;2004年3月28日生次子张涛,在静乐县杜家村小学上学,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4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也不管两个小孩的生活,完全不尽一个母亲的责任。2014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5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被告的户口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2001年8月11日生长子张某,现在静乐县杜家村中学上学,现随原告生活。2004年3月28日生次子张涛,现在静乐县杜家村小学上学,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4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2014年3月9日,原告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5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长子张某的户口复印件;静乐县杜家村镇上村村委会证明1份;原告提交被告的户口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婚礼后便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同居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2009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过问两个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被告有义务负担两个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或全部,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山西省2014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张某的抚养费为:(6017÷2)×5=15042.5元;被扶养人张涛的抚养费为:(6017÷2)×7=21059.5元,共计36102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孙某某负担张某抚养费15042.5元、负担张涛抚养费21059.5元,共计3610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存怀审判员 :李海燕审判员 : 吴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宏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