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与方继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方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被执行人方继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继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鄂广法执字第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本院(2008)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2日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方继堂患肝癌,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翔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