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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与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林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705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组织机构代码66694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南路4号。负责人田朝阳,行长。被告林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张郭庄分理处)与被告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张郭庄分理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林强的价值30712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张郭庄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强名下位于大兴区亦庄镇三羊居住区三至五期居住、商业项目三羊居住区五期5-1#住宅楼2层5单元-201(面积为90.16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Y1130358);二、查封林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12层A座1213(面积为73.4平方米,房权证开字第01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舒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