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苗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本军,王焕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苗本军,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焕来,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本军与被执行人王焕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131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霞 来自: